本人在香港出世,今年37歲,大專程度,是家中的大女兒,家中有父母,妹妹,外公,外婆,舅父,舅母。因父母工作關係,從嬰兒時期已經是與外公,外婆及舅父同住。所以我與外公外婆關係特別深厚。
其後在2009年就投身地產行業,直到2011年結婚。2012年誕下我唯一的兒子。在2019年與我的前夫正式分居,兒子是我們共同撫養。
我與案中另一被告當時同居男友屬同一間地產公司。他是我的上司,但由於疫情關係,我們先後被勸喻離職。在離職後,我在一間西餐廳做兼職侍應,維持日常家中開支,而他因為這次的離職中日在家中悶悶不樂,酗酒及賭博。
因為這樣,他已經把它的錢以及我的積蓄也用得所剩無幾,但由於他的酗酒非常嚴重,我們時常在家中吵架及被他虐打,導致曾被鄰居報警數次。所以,我都很怕他。
因為房子是我名字租賃的,我自然無法脫罪。那時我才知道他之前是騙我晚上工作,實際是他去販毒。
在2023年6月的時候,他因為吸毒而被捕,入了醫院一星期。這次是我初次知道他染上了此惡習。保釋出院後,回家與我大吵一場,又再一次對我動手,我非常害怕。但因為我是一個從不吸毒的人,知道他當時的精神狀況受毒品影響,所以我沒有再與他爭吵下去。
然而,每天我都去做兼職,每晚都早出晚歸,回家後亦發現她常常不在家裏,於是又再一次與他吵架。他說是晚上去工作,叫我不要罵他,以及他答應我一定會戒毒。那時我相信他,因為我知道他很擔心入獄,所以我當時認為他會決心改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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